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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执恢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江城宾馆、吉林市东关宾馆、吉林市中国国际旅行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吉林市江城宾馆,吉林市东关宾馆,吉林市中国国际旅行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吉中执恢字第00028号(2013)吉中执恢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被执行人吉林市江城宾馆被执行人吉林市东关宾馆被执行人吉林市中国国际旅行社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江城宾馆、吉林市东关宾馆、吉林市中国国际旅行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02)吉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3年4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吉林市东关宾馆所有的位于吉林市昌邑区文庙街江湾路2号,所有权证号:E2000005,建筑面积:740.29平方米的房屋产籍。现该实际房屋已被拆除,故无法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吉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随时恢复该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凯审判员 王 平审判员 刘天舒二〇一三年五���十日书记员 辛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