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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青岛三合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三合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齐国力,崔健,钟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122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三合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明村镇辛南村。被执行人齐国力。被执行人崔健。被执行人钟建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三合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国力、崔健、钟建民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727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李卫东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郭海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