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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纳溪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刘家玲行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刘家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纳溪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执行人刘家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3)纳溪非执审字第43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家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也仲代理审判员  黄 荣代理审判员  易正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