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安士生诉被告唐山华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士生,唐山华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67号原告安士生。被告唐山华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南区。法定代表人姚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胥胜超,系被告处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豆佳星,系被告处法务专员。本院审理原告安士生诉被告唐山华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士生撤回起诉。诉讼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安士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美秋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