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齐友忠、齐福生、刘金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友忠、齐福生、刘金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1255号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武毅华,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该联社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齐友忠、齐福生、刘金花。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齐友忠、齐福生、刘金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复核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审判员 侯轶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杨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