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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南执恢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武汉鼎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南执恢字第00012号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武胜路泰合广场34楼。被执行人:武汉鼎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民权路特1号长江大厦25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6月22日作出的(2005)武民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鼎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鼎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支付11484000元,并负担案件申请费9070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鼎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7470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海元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熊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