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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初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一初字第00747号原告辛某某,女,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在本院审理原告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洁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穆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