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一初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一初字第00747号原告辛某某,女,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在本院审理原告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洁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穆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