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执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孙某、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执字第97-2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徐某,女,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孙某申请执行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2)凤民一初字第00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刘世毅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