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执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天元与被执行人刘燕桥、武汉翰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元,刘燕桥、武汉翰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265号申请执行人:张天元被执行人:刘燕桥、武汉翰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8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刘燕桥、武汉翰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燕桥、武汉翰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翰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9792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园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韩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