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6-28
案件名称
赵祥太与靳南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祥太,靳南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民初字第00431号原告赵祥太,武安市徘徊镇茶口村119号。委托代理人陈书利,武安市武安镇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南方。原告赵祥太与被告靳南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祥太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书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靳南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祥太诉称,被告靳南方分别于2011年2月1日、3月16日向原告借款90000元,偿还12900元,下欠77100元。并分别于当日写有欠据。经多次催要无果,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7100元。被告靳南方未提出答书面辩意见。在法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2011年2月1日借据一张,证明借款55000元事实;2011年3月16日借款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还款12900元的事实。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靳南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2011年2月1日和2011年3月16日,被告靳南方向原告赵祥太借款合计90000元,被告靳南方于借款当日向原告赵祥太出具借条2张,约定借款55000和35000元,利息1分五厘。后被告靳南方共计偿还原告12900元,现下欠7710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靳南方向原告赵祥太借款90000元,还款12900元,尚欠77100元,事实清楚,双方已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771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靳南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祥太借款77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被告靳南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学书人民陪审员 武延江人民陪审员 郭峰云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韩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