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陈燕丽与黎文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丽,黎文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133号原告:陈燕丽,女,汉族,1961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王萍,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文芳,男,汉族,1960年7月18日,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陈燕丽诉被告黎文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36元,由原告陈燕丽负担。审判员 谢光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王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