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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陈燕丽与黎文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丽,黎文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133号原告:陈燕丽,女,汉族,1961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王萍,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文芳,男,汉族,1960年7月18日,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陈燕丽诉被告黎文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36元,由原告陈燕丽负担。审判员  谢光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王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