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秀英因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秀英,申明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4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秀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明良。上诉人赵秀英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3)峰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秀英,又以与被上诉人申明良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秀英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秀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秀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继荭审 判 员 宋世忠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常新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