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086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朱某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罗某甲,罗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860号申请人:朱某。申请人:罗某甲(系申请人朱某之子)。法定代理人:朱某(系申请人罗某甲之母),女。被执行人:罗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某、罗某甲与被执行人罗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诉讼费100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3)碑民二初字第0024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中诉讼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陈颖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