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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086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朱某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罗某甲,罗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860号申请人:朱某。申请人:罗某甲(系申请人朱某之子)。法定代理人:朱某(系申请人罗某甲之母),女。被执行人:罗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某、罗某甲与被执行人罗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诉讼费100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3)碑民二初字第0024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中诉讼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陈颖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