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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茜与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上上海某公司威海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43号原告王某。被告上上海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X号。代表人陆光耀,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上上海某公司威海分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张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