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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张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景聪与曾壹鸣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聪,曾壹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202号原告张景聪,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武胜,男。被告曾壹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景聪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景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6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23元,剩余22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