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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二终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与蒋和平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蒋和平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亳民二终字第00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住所地安徽蒙城东城路,组织机构代码85214681-9。负责人:刘松淼,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查巧珍,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飞,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和平,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何鸣,蒙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蒙城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和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民二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佘朝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彩玲、代理审判员张红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梁建红担任记录。上诉人平安财险蒙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查巧珍,被上诉人蒋和平的委托代理人何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4日,蒋和平驾驶号牌为皖S-×××××的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凤台县关店乡十字街时与电动三轮车相撞,导致三轮车驾驶人及乘人三人受伤。案发后,事故经凤台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蒋和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受害人起诉,案经凤台法院审理,作出了(2011)凤民一初字第01002号及01218号民事判决书。蒋和平已按判决先行履行了赔偿义务。因蒋和平在平安财险蒙城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且是不计免赔,又在保险期内,赔偿金额不超出保险限额,故要求平安财险蒙城支公司应全额支付蒋和平先期垫付款。平安财险蒙城支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在赔偿时依超出医保范围用药根据规定不能赔偿为理由,扣除了部分款项。为此蒋和平诉讼,要求平安财险蒙城支公司支付下余赔偿款3793.44元。原审法院认为:蒋和平驾驶的车辆在平安财险蒙城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依照合同约定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在蒋和平负全责的情况下平安财险蒙城支公司应全额赔偿。受害人起诉后,蒋和平与平安财险蒙城支公司均参与了诉讼。法律文书生效后,平安财险蒙城支公司未上诉,视为对判决结果的认可,应按原判决的结果全部履行赔偿义务。因尚有3793.44元没有赔付,蒋和平根据原判决的内容先行垫付了受害人的赔偿款3793.44元,有权利要求平安财险蒙城支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平安财险蒙城支公司辩称对超出医保用药部分不能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平安财险蒙城支公司赔付蒋和平人民币3793.4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平安财险蒙城支公司负担。平安财险蒙城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合理,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蒋和平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平安财险蒙城支公司已按凤台法院的判决履行了赔付,并且主动与蒋和平就其垫付的1.5万元达成了赔付意见,因该部分费用未经法院审查,且合同条款约定按当地医保审核医疗费。所以上诉人按合同约定审核确认赔付蒋和平垫付的1.5万元是合理合法的。原审混淆概念,认为蒋和平垫付的1.5万元已经凤台法院审核确认其合理性,实际上因该笔费用系蒋和平垫付,非凤台涉诉案件原告诉求费用,一审法院没有审核确认其合理性。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同一审,相对方质证意见同一审,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平安财险蒙城支公司是否应当全额偿付蒋和平垫付的费用?该笔费用是否已经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由平安财险蒙城支公司承担?本院认为:蒋和平驾驶被保险车辆皖S-×××××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米长荣等人受伤,后受害人起诉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要求蒋和平、平安财险蒙城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受害人的各项损失,均应由平安财险蒙城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予以赔偿,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对此在(2011)凤民一初字第01002号民事判决书中进行了明确阐明,并在判决主文中确定蒋和平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费用。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1)凤民一初字第01002号民事判决作出后,平安财险蒙城支公司并未上诉,上述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故蒋和平对于其先行垫付的1.5万元有权利向平安财险蒙城支公司追偿,平安财险蒙城支公司应当偿付蒋和平垫付的1.5万元。平安财险蒙城支公司上诉称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对蒋和平垫付的1.5万元没有进行审查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佘朝霞审 判 员  郑彩玲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梁建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