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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何民一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齐亚丽、刘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亚丽,刘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何民一初字第1116号原告齐亚丽,女,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国市。被告刘帅,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亚丽与被告刘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亚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朝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赵朋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