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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上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赵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上刑初字第32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2013年5月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3)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涛、被告人赵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5日晚23时53分许,被告人赵某在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A×××××的开瑞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复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紫花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依法检验,被告人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达醉酒驾驶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人民警察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信息、驾驶人查询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人员档案、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信息、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人车合一照片、乙醇检验报告、执法现场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13年6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枫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方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