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黄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台州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路桥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路桥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台黄行初字第11号原告台州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新安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杨增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智华,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路桥分局,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金水路3号。法定代表人罗中清,局长。原告台州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路桥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台州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敏武代理审判员 刘开怀人民陪审员 尹岳富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代书 记员 柯迎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