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何伟均与宣陆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均,宣陆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98号原告:何伟均。委托代理人:周刘英。被告:宣陆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伟均与被告宣陆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伟均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宣陆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伟均申请撤回对被告宣陆祥的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伟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依法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何伟均负担。审 判 长 楼科威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翁华根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宵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