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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杨兴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兴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杨兴辉,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曲阳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孙烨,经理。本院在执行杨兴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武民一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宁审 判 员  郭坤奇代审判员  殷 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麻智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