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环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潘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731号原告潘某。被告黄某甲。原告潘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军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黄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导致家庭关系长期紧张,且被告长期酗酒,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的身心饱受痛苦。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改正,但被告均不理睬,致使原告丧失信心,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育,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657元,至婚生子十八周岁止;被告支付装修款35000元;被告支付赔偿款3350元(物质赔偿1350元、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被告黄某甲辩称,双方感情尚可,自己毛病多,希望原告给予改正机会,且婚生子尚幼,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1年5月份相识,2012年5月份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黄某乙。原告哺育期间一直在其父母处居住并由其父母照顾。2013年3月24日,原告回到被告处,3月27日,原、被告因给孩子喂奶问题发生争执,被告用手掌击伤原告鼻部。当日,原告被其父亲接至其父母处居住。2013年4月3日,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双岛边防派出所对被告处以行政罚款壹佰元的处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准许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经过一年多的了解自主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应认定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起夫妻感情。原、被告因哺育孩子问题发生争执时,理应协商解决,被告却殴打原告致伤,被告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尚不至离婚。被告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改正,原告应给予被告改正的机会,且婚生子尚幼,需要双方的共同关心和爱护。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潘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军志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秦宪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