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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临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华文华与韩加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文华,韩加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临民初字第352号原告华文华,男,195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朱介华,杭州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加平,男,195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文华诉被告韩加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华文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加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华文华负担。审判员  邱利明二○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李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