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未民张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林慧与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七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慧,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254号原告李林慧,女,1957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宗平庄,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七村民小组。负责人辛建国,组长。原告李林慧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七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林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七村民小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林慧诉称,其系被告村村民,2009年与被告村民梁来孙离婚,多年来一直履行村民义务。2012年8月,被告给每位村民分配土地补偿款5.6万元,未给其分配。作为被告村组村民,其应同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5.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未出庭答辩。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七村民小组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村组的村民梁来孙于2004年登记结婚,并于2005年4月14日将户口迁入被告村组。原告与梁来孙系再婚,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离婚。离婚后,原告的户口一直未予迁出。2012年9月4日,被告村组给每位村民分配储备地分配款5.6万元,未给原告分配。经协调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形成诉讼。因被告未到庭,致本案无法调解。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分配款情况证明、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系被告村组村民,理应享受被告村组的同等村民待遇。现原告主张第二被告给其发放储备地分配款5.6万元于法有据,本案予以支持。第一被告对第二被告负有财务监管职责,故对上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七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林慧储备地分配款5.6万元。二、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对上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0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连带承担,于支付上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