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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民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民二初字第00009号原告:赵某某,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张冬梅,安徽省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安居苑1号楼。负责人:闫丰生,该公司经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原告所有的皖寿2229号船舶在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苏北灌溉总渠大桥下发生船舶碰撞引起的保险理赔纠纷,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故应将本案移送武汉海事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所有的皖寿2229号船舶,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公司处投保了内河船舶一切险。该船舶航行至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苏北灌溉总渠大桥下1000米处,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的水上交通事故,由此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公司因船舶保险发生的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因此本案应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本院依法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案移送武汉海事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泽文审 判 员  刘树恒代理审判员  何升国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杨胜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水运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人身保险、海上设施保险、集装箱保险等合同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