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叶小云与毛卸根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小云,毛卸根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184号原告:叶小云。被告:毛卸根清。原告叶小云与被告毛卸根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欠款6500元。本院于2013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邵晓飞独任审理,于2013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小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卸根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2年3月27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拖欠原告不锈钢栏杆加工费6500元,定于2012年5月份结清,被告至今未支付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卸根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小云加工费6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毛卸根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邵晓飞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