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指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宋忠义与曹晓华、范伟伟、曹敏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忠义,曹晓华,范伟伟,曹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指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宋忠义。被执行人曹晓华。被执行人范伟伟。被执行人曹敏敏。申请执行人宋忠义与被执行人曹晓华、范伟伟、曹敏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营仲裁委员会2013年5月6日作出的(2013)东仲调字第143号调解书执行一案由东营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庆忠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谢兆忠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