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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日开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日照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山东红太阳进出口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山东红太阳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开商初字第71号原告:日照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天津路29号,实际经营地日照市烟台路59号。法定代表人:周加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立军,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瑞云,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红太阳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天津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于来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红太阳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原告日照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兴耐审 判 员  吕咏梅代理审判员  庄 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安紫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