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霍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05号原告霍某某,女,1985年9月20日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87年7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霍某某经本院多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豪杰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彭兵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