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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霍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05号原告霍某某,女,1985年9月20日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87年7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霍某某经本院多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豪杰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彭兵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