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咸秦民初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与刘小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刘小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705号原告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南上照村,组织机构代码66115090-3。法定代表人薛怀琴,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会斌,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军,男,汉族,陕西省泾阳县人。原告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杨养荣代理审判员  刘康军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魏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