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与刘小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刘小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705号原告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南上照村,组织机构代码66115090-3。法定代表人薛怀琴,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会斌,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军,男,汉族,陕西省泾阳县人。原告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咸阳华通物流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杨养荣代理审判员 刘康军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魏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