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民二初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毛有龙与范典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有龙,范典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二初字第00696号原告:毛有龙,男,195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肃,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典斌,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有龙与被告范典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有龙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范典斌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7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毛有龙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范典斌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7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宁攸文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桂佳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