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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民二初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毛有龙与范典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有龙,范典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二初字第00696号原告:毛有龙,男,195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肃,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典斌,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有龙与被告范典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有龙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范典斌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7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毛有龙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范典斌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7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宁攸文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桂佳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