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盐法民一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于文晶与李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晶,李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盐法民一初字第185号原告于文晶。委托代理人王节,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霍丹婷,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李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晶诉被告李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文晶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文晶自愿撤回对被告李雷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文晶撤回对被告李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为人民币262.5元,由原告于文晶负担,余款人民币78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于文晶。审判员 马 东 梅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王霄(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