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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执行唐建华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建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唐建华,男,生于1970年10月7日,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黄河乡新街唐家兴隆街**号。被执行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中华北大街578号。负责人薛红彬,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唐建华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赔偿款履行,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款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29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慧霞审 判 员  段聚兵代理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轶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