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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宿埇民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武良益与张建生、窦新建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良益,张建生,窦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宿埇民保字第73-1号申请人:武良益。被申请人:张建生。被申请人:窦新建。本院于2008年8月29日作出(2008)宿埇民保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武良益提供自有的皖L×××××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现因本案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张建生、窦新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武良益自有的皖L×××××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卫东审判员  杨守华审判员  马广文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杜红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