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执字第0482-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姜与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XX,牛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482-1号申请执行人姜XX。被执行人牛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昌民一初字第003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牛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5月20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牛XX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对被执行人牛XX所有的座落于昌图县XX乡原XX村委会办公院内的砖瓦房正房9间、砖瓦房配房(厢房)5间、围墙200米、水井一眼、简易棚一个、一台3**型颗粒机、一台粉碎机、一台80K**变压器进行查封,于2012年9月21日对被执行人牛XX上述财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22.57万元整,并于2012年12月19日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经二次拍卖以20.32万元价格流拍,经权利人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牛XX所有的上述财产以第二次流拍价20.32万元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牛XX所有的座落于昌图县XX乡原XX村委会办公院内的砖瓦房正房9间、砖瓦房配房(厢房)5间、围墙200米、水井一眼、简易棚一个、一台3**型颗粒机、一台粉碎机、一台80K**变压器以20.32万元的流拍价格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姜晓东。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当事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姜XX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子明审 判 员 张福江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