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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执行栗全兴与郭东然、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栗全兴,郭东然,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栗全兴,男,生于1966年12月3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姚寨乡西河东堡村。被执行人郭东然,男,生于1984年1月6日,汉族,住磁县林坦镇东彭厢村二组237号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159号国际饭店五楼。负责人岳鸣,该公司副经理。本院执行栗全兴与郭东然、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赔偿款履行,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款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慧霞审 判 员  段聚兵代理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轶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