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凌海石民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孟祥云诉被告费永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云,费永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石民初字第00269号原告孟祥云,女,汉族,个体,现住凌海市。被告费永影,男,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原告孟祥云诉被告费永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祥云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乐维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若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