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法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于东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富锦市食品公司青年肉食商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东明,富锦市食品公司青年肉食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于东明,男,37岁。被执行人富锦市食品公司青年肉食商店。负责人姜华,女,系该商店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于东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富锦市食品公司青年肉食商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此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如钢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尚进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