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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某龙与被执行人吴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龙,吴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吕某龙,男,1979年8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吴某,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某,女,1977年3月21日出生。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吕某龙与被执行人吴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吕某龙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吴某、陈某履行本院(2010)北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15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9月27日因其它案执行得款3730元后,被执行人吴某、陈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2年12月20日依法终结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4月7日,经查被执行人吴某、陈某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龙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经本院执行扣划了被执行人陈某的银行存款,并支付了7770元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北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圣富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陈祖健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赵子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