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睢区民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动礼、王劳动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王动礼,王劳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睢区民初字第00463号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张振东,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闫英姿,系该公司法务。被告王动礼,男,成年人,汉族。被告王劳动,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动礼、王劳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地址查无此人。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其主张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须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地址无法送达,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卫星审判员 隋冬梅陪审员 刘 辉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何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