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馆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395号原告田某,农民。被告范某。原告田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田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韩建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