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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馆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395号原告田某,农民。被告范某。原告田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田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韩建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