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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3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徐大成与徐忠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大成,徐忠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3301号原告徐大成,现在押。委托代理人傅辉,临朐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忠奎。委托代理人王杰,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大成与被告徐忠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称因本人在监狱服刑,无法就被告庭审中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无法对被告质证意见进行反驳或答辩,可能导致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朱庆亮审 判 员  常方栋人民陪审员  高 健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清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