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3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徐大成与徐忠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大成,徐忠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3301号原告徐大成,现在押。委托代理人傅辉,临朐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忠奎。委托代理人王杰,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大成与被告徐忠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称因本人在监狱服刑,无法就被告庭审中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无法对被告质证意见进行反驳或答辩,可能导致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朱庆亮审 判 员 常方栋人民陪审员 高 健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清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