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沂南民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沂南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沂南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高萍,沂南县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沂南经济开发区。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建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萍与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原、被告��人介绍,于2004年4月29日登记结婚,2005年12月22日生育女孩高某甲。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回娘门居住,原告多次托人叫回,被告仍不知悔改。2012年6月份,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仍未和好,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抚养子女。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原告抚养子女,另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沂南经济开发区滨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生育一女,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4月29日登记结婚,2005年12月22日生育女孩高某甲。婚后因故致使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2年6月份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仍未和好,并自2012年7月份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婚生女高某甲一直随被告生活,现原告以同样的理由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子女由原告抚养,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查明:被告婚前财产有洗衣机一台、菜橱一张、小方桌一张、小椅子八把、煤气灶一套(含罐)、饮水机一台、柜子一桌、被子八床、床单两床、被罩两床、枕头四对;夫妻共同财产有电动车一辆(在被告处)、二手摩托车一辆(在原告处)、二手三轮摩托车两辆(原、被告处各一辆)、建平方六间(价值约20000元);夫妻共同债务6000元。本院认为:一、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本着维护婚姻��庭稳定的原则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仍未和好,并一直分居至今,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且被告亦同意离婚,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双方分居后,婚生女高某甲一直随被告生活,已适应现在的生活环境,变换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不利,为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婚生女高某甲继续随被告生活为佳,因此,对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根据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901元,并结合当地生活消费水平,本院酌定,原告每月应支付子女抚养费245元。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被告父亲的6000元钱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原、被告双方均担。四、夫妻共同财产电动车、二手摩托车、二手三轮摩托车及婚后建设的平房应当依法分割,摩托车在原告处,电动车在被告处,三轮摩托车原、被告处各一辆,对此,可维持现状,而婚后所建平房,因为系不动产,归原告所有,应由原告折价向被告补偿人民币10000元为宜。另被告所称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楼房、电气焊厂、砖厂及原告所称的尚欠7000元人工费的主张,因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对此,本院不予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女高某甲随被告王某某生活,原告高某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45元,每年12月31日前履行一次。原告高某某对子女享有探望权。三、被告王某某带走婚前财产洗衣机一台、菜橱一张、小方桌一张、小椅子八把、煤气灶一套(含罐)、饮水机一台、柜子一桌、被子八床、床单两床、被罩两床、枕头四对。四、夫妻共同财产电动车一辆、二手三轮摩托车一辆归被告所有;二手摩托车一辆、二手三轮摩托车一辆、平房六间归原告所有,原告折价补偿被告人民币10000元。五、夫妻共同债务60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补偿被告人民币3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均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建斌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李为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