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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白雪蕊、生建君与杭州金顺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雪蕊,生建君,杭州金顺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393号原告:白雪蕊。原告:生建君。被告:杭州金顺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仁法。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雪蕊、生建君诉被告杭州金顺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雪蕊、生建君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雪蕊、生建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雪蕊、生建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147元,减半收取6573.5元,由原告白雪蕊、生建君负担。审判员  谈国永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