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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海法知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信息时报社、广州市好运来家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信息时报社,广州市好运来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海法知民初字第288号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瑞,男,系原告职员。被告信息时报社。法定代表人钟华强,职务社长。委托代理人吴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啸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好运来家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叶伟聪,男,该公司职员。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信息时报社、广州市好运来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运来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春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瑞、被告信息时报社的委托代理人吴骏、张啸海、被告好运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伟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专业图片公司,通过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经营的摄影作品而获得合理收入。原告发现被告好运来公司在被告信息时报社主办的2010年10月29日、2010年11月5日《信息时报》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一幅,该作品的编号为qj-0097,收录在原告的摄影作品《中国图片库》中,被告信息时报社未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被告好运来公司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作商业性使用,是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著作权侵权赔偿金40000元(包括维权合理开支);2.两被告共同负担原告支出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信息时报社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我方认为原告主张的被诉侵权图片与权利图片从肉眼上看不一致,没有证据证明二者同一,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对主张权利的照片享有著作权,原告向被告主张的侵权赔偿金没有票据证明,其费用数额过高,根据我方调查涉案图片使用费用在1000元左右,原告主张的权利过了诉讼时效,被诉侵权图片是在2010年10月29日和2010年11月5日出版至今已过2年,我方作为广告发布者,对发布内容采取了合法的审查手段,我方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主观过错小,应免除我方的相关责任,应该由广告所有者承担责任,这些图片都是由广告所有者提供的。被告好运来公司辩称,同意被告信息时报社的答辩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是从百度搜索到的相关图片制作成的图片交给被告信息时报社发布,其中被诉侵权图片比例小,而且方向角度与原告的权利图片不一致,无法确认该图片是否原告所享有。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9日,国家版权局发出登记号为2009-G-022114号《著作权登记证书》,内容为:申请者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中国)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褚勇、袁学军、王建军于1998年5月1日创作完成,并于1998年6月1日在北京首次发表的摄影作品《中国图片库》,申请者以委托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另查,《中国图片库》中收录编号0097摄影作品一幅,图片内容主要由五幢建筑物组成,其中最右边的是广州中信大厦,从照片上看,该大厦微微向左倾斜,其左侧面距底部约1/3处有阴影遮盖。2010年10月29日,被告信息时报社在《信息时报》第A25版登了一幅“好运来国际家居广场”的广告,该广告下方中间部分有一条若干建筑物的图像,在整个广告中所占比例较小,其中中间偏右的位置有一个模糊的建筑物图像经原告指认为被诉侵权图片,该图像垂直直立,下方大部分被其他图案遮挡,大致轮廓与原告0097摄影作品最右边的广州中信大厦类似,但被诉图像较模糊,看不清细部特征。2010年11月5日,《信息时报》A44版登了同样一幅“好运来国际家居广场”的广告。对此,两被告表示报纸是信息时报社出版的,但图片是广告主好运来公司提供的。原告于2013年2月21日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原告称其在本次起诉前未向被告主张权利。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涉案图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告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证明原告是涉案0097号图片的著作权人。原告主张权利的0097号图片由五幢建筑物组成,其中最右边的广州中信大厦微微向左倾斜,其左侧面距底部约1/3处有阴影遮盖,而被诉侵权图片只是一栋建筑物,比较模糊而且下方大部分被其他图案遮挡,并不构成相似,故不能判定被诉侵权图片侵权,原告的诉讼主张没有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董春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邝嘉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