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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宜城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蒋某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王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宜城刑初字第0006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某,又名蒋小军。辩护人龙成文,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黄光华,湖北玺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按照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红玲、曾庆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及其辩护人龙成文,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黄光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自2008年相识后相互从事证书买卖活动。2010年以来,被告人蒋某某将自行收集及王某某收集需要办理证书的人员信息传递给其通过网络认识办理假证书的“小王”,以每本500元价格从“小王”处购买伪造的证书及相关文件后,以每本800元价格卖给王某某,王某某又以1200元价格卖给客户。被告人王某某以每本2000元价格从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鄂州高级专业职称证书及相关文件后,又以2000余元价格卖给蒋某某,蒋某某又以6000元每本价格卖给客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被告人蒋某某在法庭上辩解,我从2010年开始买卖证书,人员信息是王某某给我的。高级职称只有一本,只收了部分钱给了王某某。辩护人龙成文的辩护意见是蒋某某未自行收集人员信息,而是将王某某提供的人员信息传递给“小王”,由“小王”办证后再将证件发给王某某。6000元的高级职称只有一件,只收了一半的钱交给了王某某。被告人蒋某某没有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而是明知是伪造的假证而进行交易,非法所得较少,情节轻微,且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法庭上辩解,襄樊的证件是假的,但鄂州的证件我不知道是假的。辩护人黄光华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蒋某某向王某某提供假证,被告人王某某没有直接参与伪造证件,且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起,被告人蒋某某与王某某开始从事专业技术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证书买卖活动,从中谋利。2011年,卢某某让被告人蒋某某帮忙办理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价格为6000元,预付3000余元。被告人蒋某某付款2000余元给被告人王某某,将卢某某的个人资料提供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将卢某某的资料提供给李某某(另案处理)办理了假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及相关文件,后将该证书及文件交给被告人蒋某某。因卢某某对证书的真伪产生怀疑,未支付余款,也未取得该证书。2012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向蒋某某提供了吕某某、詹某、柯某某等十七人的资料,以每本800元的价格让被告人蒋某某办理假中级工程师资格证书。被告人蒋某某将资料传递给其通过网络认识办假证的“小王”,以每本500元的价格让“小王”办证。被告人王某某取得伪造的证书后,以每本1200元卖给吕某某等人。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1、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其从网上看到一则办证信息,就通过一个培训机构办理了襄阳地区的中级会计师证。拿到证件后,其丈夫说办假证是违法行为,便把证件烧了。2、证人詹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其找雷某办理一个襄阳市人社局发的建筑工程中级工程师资格证,付款3700元到雷某的帐号。由于在网上没查询到,心里清楚证件是假的。雷某给证件的时候还给了一份襄阳人社局的文件和几份空白审批表。3、证人雷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其认识了武汉一家培训机构的王某某,她说可以办理鄂州、襄阳等地的中级职称评审。其把个人资料发到她的邮箱办理中级职称证件,只需交费不用考试。四、五个月后,王某某说证件办好了,可以先在网上查一下,其按王某某说的进入襄阳市人社局网站查询后,将全款付清拿到证件及襄阳人社局发的红头文件和空白评审表,然后交给了公司。另外,其还帮同事刘某某、吴某某、李文某、王建某、柯某某及詹某等人也办理过这种证件。4、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其从同事那里要到一个办理证件叫吴某的电话,找吴某办理高级工程师证件,吴说可以办理鄂州的高级工程师证件。其将资料通过邮箱传递给吴某,并预付了3000余元报名费,发证后交齐全款。2012年,其打电话问吴某办证的事情,吴某让其把余款付清后给证件,其怕被骗,要求退钱,两人吵了起来。后来一直没再跟吴某联系。5、辩认笔录。6、鄂州市、襄阳市职称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买卖的证书、文件系伪造。7、被告人蒋某某与“小王”的QQ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蒋某某通过网络与“小王”联系办理假证的事实。8、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上述事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蒋某某、王某某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而进行买卖,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本案所涉及的公文、证件均系他人伪造,且没有变造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罪名不当,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蒋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人员信息不是蒋某某收集的,高级专业职称证书只有一本,蒋某某没有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只是明知是伪造的假证而进行交易,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退赃,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从轻处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对如何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程序主观上应当是明知的,故其关于不知道鄂州的高级专业职称证书是伪造的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黄光华关于被告人王某某没有直接参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13年6月17日止)。二、被告人王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13年6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江 玲审 判 员  周学军人民陪审员  尹晓波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何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