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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特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漆德新申请宣告胡咏兰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漆德新,胡咏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特字第28号申请人漆德新。被申请人胡咏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漆德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胡咏兰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原告漆德新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漆德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漆德新撤回申请。审判员  蒋文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高妮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