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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叶添平与广州市番禺生利拖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3立民终78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生利拖把有限公司,叶添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7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生利拖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施杰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添平,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郑建军,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嘉景,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广州市番禺生利拖把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市番禺生利拖把有限公司上诉称:由于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在设立、履行以及发生纠纷均发生在2012年11月以前(也即番禺区榄核镇归属南沙区管辖以前),因此,本案所涉及的纠纷应由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被上诉人曾就本案所涉及的纠纷向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2)穗番法民三初字第566号],而番禺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的判决亦已生效。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厂房租赁,是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厂房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季 红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