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胜民初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周某某、胡某某诉张某甲、张某乙、周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周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胜民初字第1613号原告周某某,男,生于1945年5月21日。原告胡某某,女,生于1947年3月28日。委托代理人文世海,武胜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伟,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男,生于1973年12月28日。被告张某乙(系被告张某甲之女),生于2000年1月31日。法定代理人张某甲,身份同上。被告周某(系被告张某甲之子),生于2004年2月6日。法定代理人张某甲,身份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胡某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周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胡某某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某某、胡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兴全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周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