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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陇执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赵永录与李智会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录,李智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234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录,男,生于1967年12月16日。被执行人李智会,又名李智慧,男,生于1963年11月25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09)陇民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智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智会当即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赵永录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60676.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39.00元、执行费8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智会银行存款人民币63815.1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李金平 搜索“”